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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批准!巢湖一重要工程选址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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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06: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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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合裕线、柘皋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巢湖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代码:2020-340181-46-01-004035)穿越合裕线、柘皋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程位于巢湖市境内,分别于S218裕溪河大桥上游约30米处穿越合裕线航道、S105柘皋河大桥上游约260米处穿越柘皋河航道。工程河段河势均总体稳定,航道水深条件较好,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设计通航水位分析成果。合裕线航道规划等级为Ⅱ级,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4.53米(98%保证率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柘皋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5.8米。

  三、代表船型、船队

  (一)合裕线航道。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2000吨级货船(90米×14.8米×2.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2000吨级货船(73米×13.8米×3.5米)、1顶2×2000吨级顶推船队(182米×16.2米×2.6米)、1拖6×1000吨级拖带船队(345米×11米×2.6米)、100TEU集装箱船(73米×13.8米×3.5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二)柘皋河航道。原则同意《航评报告》中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500吨级货船(53.0米×10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335米×11米×1.9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3米×11米×3.2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管道穿越方案

  (一)合裕线航道。拟建供水管道外径1400毫米(含套管),两根管道平行布置,间隔4米,采用顶管施工。工作井、接收井均位于大堤背水侧,水平段管道长500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为-9.0米,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巢湖船闸引航道设计底标高以下最小为7.03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二)柘皋河航道。拟建供水管道外径1400毫米(含套管),两根管道平行布置,间隔4米,采用顶管施工。右岸接收井位于大堤背水侧、左岸工作井距航道中心线约105米,水平段管道长271.7米,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为-2.9米,埋置于河床内且位于规划航道设计底标高以下5.9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合裕线、柘皋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合肥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一期工程与<合肥港总体规划>符合性意见的复函》《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建团有限公司关于征求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合裕线航道与规划巢湖三线船闸位置关系的复函》《巢湖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合裕线、柘皋河航道满足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需求的承诺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巢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穿越合裕线、柘皋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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