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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夏委游泳健身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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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4: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今年夏季以来游泳健身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充值消费需谨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对于预付式消费卡不得设置有效期,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单张记名卡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并且充值后发现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可以要求退款。一旦发生涉及此类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商务局反映。销售预付卡后逃逸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商家列入信用公示“黑名单”。

水质情况需验证。游泳场所游离性余氯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设施应符合要求、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应正常运行、公共卫生用品应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消毒产品存贮使用应符合要求。如果发现游泳馆中上述情况不达标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所反映。

游泳安全需保证。消费者对游泳场馆救生员资质、公共治安、游泳教练的持证上岗等情况如有疑问,应向教育及公安部门反映。(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夏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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