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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的乔昌生速看!外地一法院给你的送达公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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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7: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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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昌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增与被告乔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81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乔昌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国增货款2958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7元,由被告乔昌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乔昌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坝镇夏店行政村洪庄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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