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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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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08: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机制,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巢政〔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本方案所指乡村医生是指与巢湖市各级公立卫生医疗机构无劳动关系,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从事乡村公共卫生等执业活动的医药卫生人员,2020年元月1日前在岗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59周岁,女未满54周岁)。

二、参保登记及经办

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拟参保对象办理参保相关手续,拟参保对象经市卫健委审核后,统一申报办理,统一核算缴费。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经办机构为巢湖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三、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缴费标准。在职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安徽省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资金来源。以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按月为参保的在职乡村医生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前款规定的8%的比例每月从在职乡村医生基本报酬中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核算,列入预算安排。

四、参保规定

(一)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在职乡村医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乡村医生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且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至满15年,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个人自费续缴社会保险至满15年期间,依然享受村医退出补助待遇,缴费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村医退出补助待遇将自动终止。

(三)如不愿参保,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今后不得申请补办,到龄后退出村医岗位按巢湖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巢湖市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1〕21号)及安徽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1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享受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则不享受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五、完善村医岗位管理

参加在岗村医养老保险人数应在核定的村医控制数范围内,不得弄虚作假,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在职乡村医生管理,按照村卫生室(站)工作任务落实村医工作职责。本方案实施后新增加乡村医生,各基层单位要上报市卫健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相关事宜

(一)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原则,凡参保者必须个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乡村医生(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或相关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办。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审定参保人员,填报养老保险相关材料,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如遇参保人员变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卫健委审核申报。对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审核确认的名单由市卫健委统一向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申报。

(四)在职乡村医生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接转。如之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应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缴费年限不累计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退出村卫生室执业,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缴中心经办。市征缴中心根据市卫健委审核确认的名单,按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记账等手续。

七、附则

(一)依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劳社秘[2003]139号)相关规定,因受到刑事处罚等违纪违法被开除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止。

(二)本方案由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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