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cc 发表于 2024-4-29 21:28:55

巢湖最薪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项目!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4〕12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灯塔路(皖维西区-巢柘路)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灯塔路(皖维西区-巢柘路)项目建设。

拟征收土地位于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灯塔社区田埠居民小组,东至巢柘路,南至市自来水厂加压泵房,西至皖维西区,北至合肥市公路局停车场,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拟征收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灯塔社区田埠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1626亩,其中农用地1.2527亩、建设用地2.9099亩。

拟征收集体土地共计4.1626亩,其中农用地1.2527亩、建设用地2.9099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纳入安置点征地补偿成本,不再另行结算;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的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进行保障。

五、社会保障措施

按(皖政〔2023〕72号)文规定执行,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孙俊0551-8266006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0551-82661601;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柯桂安0551-82333159)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南外环与港口大道交汇处西南侧地块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亚父街道旗山社区中份村民组和下份村民组,东至港口大道、南至农用地、西至农用地、北至水渠,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及分类

本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约102.3470亩,农用地约102.3470亩,具体面积、权属、地类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土地用途

工矿用地。

五、土地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5日合土开发〔2024〕1号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六、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亚父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社会保障对象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对该项目征地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代表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

七、联系方式

乡镇或街道:亚父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方茂松 电话:0551-82628287

巢湖市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 电话:0551-82660066

八、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4〕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半汤街道办事处战前安置点停车场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战前安置点停车场用地项目建设;

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村民小组,东至广源大道、南至芜合高速、西至坑塘、北至战前安置点,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组集体土地33.8220亩,其中农用地10.2390亩、建设用地23.5830亩。

拟征收集体土地共计33.8220亩,其中农用地10.2390亩、建设用地23.583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纳入安置点征地补偿成本,不再另行结算。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的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进行保障。

五、社会保障措施

按(皖政〔2023〕72号)文规定执行,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公告〔2024〕4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金泉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金泉路项目建设;

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力寺村委会赵村村民小组、半汤社区冷泉王居民小组,东至龙泉路、南至苗圃地、西至苗圃地、北至苗圃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拟征收巢湖市半汤街道力寺村委会赵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3315亩,其中农用地2.8350、建设用地0.4965亩;半汤社区冷泉王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5520亩,其中农用地2.9715亩、建设用地0.5805亩。

拟征收集体土地共计6.8835亩,其中农用地5.8065亩、建设用地1.077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巢湖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纳入安置点征地补偿成本,不再另行结算。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的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进行保障。

五、社会保障措施

按(皖政〔2023〕72号)文规定执行,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半汤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0551-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半汤街道办事处 鲁先东0551-82357155)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4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4〕1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中垾镇京沪路东侧、明仓南侧地块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1日《关于巢湖市中垾镇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2年调整)的批复》(合土开发〔2022〕29号)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拟征收土地位于中垾镇中垾社区周村村民小组,东至水沟、南至安徽科淼生态有限公司、西至京沪路、北至巢湖市明仓粮食购销仓储有限公司,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拟征收巢湖市中垾镇中垾社区周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9.9432亩,其中农用地9.9432亩。

拟征收集体土地共计9.9432亩,其中农用地9.9432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的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进行保障。

五、社会保障措施

按(皖政〔2023〕72号)文规定执行,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中垾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孙俊0551-8266006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0551-82661601;中垾镇人民政府苏长生0551-88537056)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中垾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来源: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巢湖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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