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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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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4: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涉牌涉证交通违法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几种情形: 
 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帖的; 
 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几种情形: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几种情形: 
 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 
 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 
    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四)变造机动车牌证的几种情形: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五)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的几种情形: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三、关于载货汽车违法行为
(一)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二)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四)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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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6: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巢湖大街上经常出现什么,武押000   这样的车牌是不是有问题?算不算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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