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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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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4: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摘选)
                                                          (公交管〔2013〕93号)
    
  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违法信息管理
    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二、规范信息采集。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中发现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经审核后由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十日内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转递至机动车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部门。发现本地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经核实后可以直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变更。
  三、规范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一是依法确定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固定证据,对驾驶人依法处罚。不得对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处罚。
  二是严格信息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审核违法行为证据反映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严格查验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或者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核对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违法机动车型相符、持证人相貌是否与驾驶证上的照片同一等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关联查询比对,并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核对。
  四、严格违法记分管理
  一是落实违法记分措施。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措施,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的记分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予以记分。
  二是严格执行满分学习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健全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驾驶人学习考试登记、签到和驾驶证发还等环节管理。处理机动车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前,发现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要求驾驶人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的,清除其违法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可以持驾驶证处理机动车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对在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被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除要求其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外,还应要求其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清除其违法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可以继续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
  一是规范执法场所管理。要积极协调治安、刑侦、网监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车管所、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机动车检测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管控。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建立值日警官巡查或者专人值守制度,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要及时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要登记取证。要在执法办公场所和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对处理违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
  二是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要建立 “重点人员监控数据库”,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并对其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要逐步推行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使用身份证读取、当事人图像采集等技术和设备,提高对替代机动车驾驶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
  三是依法打击买卖记分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利用买卖记分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通报、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撤销原处罚决定。对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销分”、“铲分”、“代扣分”信息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地追查,依法严厉打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非法中介的电话。
    
    巢湖市交通违法举报电话:110、0551——8218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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