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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交警判定事故认定有没有遵循交通法?还是滥用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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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3 21: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德行天下 于 2022-5-23 23:30 编辑

   我在无辅路的道路上骑车正常行驶,后方车辆不停鸣笛催促,导致我躲避时侧翻严重摔伤,肇事司机逃逸。 后自行打120求救,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和脑震荡,面部缝了16针。   在医院报警后,交警调取事发监控后,以两车未发生实际碰撞为由,在事故认定书上按交通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判定我负全部责任。请问尊敬的交警同志,后方车辆的多次鸣笛,我紧急避让是不是有错?难道不避让,让对方撞个几十米远才能算责?   
   在我缝了16针半昏迷情况下,开具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让我签字,定我全责。交通法定责依据是,事故中其中一方有违法违规才能依据事实定其全责,但处理交警用交通法第三十八条定我全责,这是不是滥用交通法定责?或者说知道以我的伤势也无法申请复议,所以有恃无恐。现在我清醒了发发牢骚,请给我一个合理解释,不要让老百姓觉得这就是小市民的悲哀,这就是巢湖交警办事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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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22 2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又接到问询电话,其实这事已经过去2个月了,本来我已经淡忘了,可能我先前描述的不够详细,发帖后也收到交警部门的沟通电话,但是沟通内容我无法接受,也拒绝了去交警队面谈的邀请,因为我觉得电话里交警已经把态度说的很明确了,面谈也谈不出个结果,就没必要浪费社会资源了。现补充下当时的细节:
  根据当时出警警官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显示,2022年4月23日17时20分,我驾驶电动车沿平顶山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合马路(省道105)51公里500米时,遇情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自摔,我违反了交通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判定我负全部责任。
   在我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右脸缝针16针的半昏迷情况下开具简易程序让我签字,拿笔都困难的我,歪歪斜斜的签了名。出警交警如此急着结案,以《交通法》第三十八条定案未免过于轻率,让人不禁怀疑是否单纯。毕竟当初我稍微清醒点就不会签字,何况以我的伤势也无法申请复议。
   之后接到交警部门的沟通电话,总的来说交警意见归纳为两点:
   1、判断无实际碰撞事故,是否对方有责要看双方之间距离。这点我表示认可,不能别人离百八十米就要别人负责,大家也是讲道理的人。但本次事故中,对方车辆已离我足够近的距离并一直鸣笛催促,如果说这也可以以距离来论,请交警给我一个事故补充认定书,因双方距离大于XX米,而无责。我以后遇到类似事故,也好有个实际理论依据。很显然这条谈崩了。
   2、此次事故是因我的避让导致,我要是不避让,司机不敢撞你。这点我就难以接受了,我不可能把命赌在别人敢不敢上,已经多次鸣笛了,我避让了还能保住贱命,不避让被撞出几十米远,交警能担这责吗?
   综上所述,事情就是个简单的事情,只不过我基本恢复意识后,翻看了处理结果,心情复杂,来论坛牢骚了一下,后经过交警的电话沟通,也谈不出个结果,我就将此事揭过了,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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