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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合肥一公司被重罚六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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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3 0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合肥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六百余万元的处罚。

一、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Ⅱ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25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松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Ⅱ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无证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6800件;2、没收生产工具及系列生产原料;3、没收违法所得:35360元;4、罚款:6324000元。

2022年3月24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等生产资质证件。现场检查当事人位于一楼左侧生产车间发现“防护服出库单“松海医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签、产品合格证明标签、连体式防护服废弃服料等等生产材料”。经查,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与吉林四平市某疾控中心网签购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万件合同后,当事人从杭州购进防护服成衣回肥东着手进行包装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案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专家到当事人住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当事人日常生产中使用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出现故障的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2022年5月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专家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涉案起重机械仍存在运行行程限位无效的故障,且该机械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肥西县百诺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热水壶案

2022年7月2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肥西县百诺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热水壶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电热水壶共计47台;2、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3、罚款134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售的电热水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共65台,销售价为60元/台,货值金额为6720元,违法所得为13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聪聪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6月8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聪聪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1日,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排查进口牛肉冷链食品情况的通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前往通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采购涉疫牛肉的企业实为合肥聪聪食品有限公司,系其租赁安徽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冷库内存放有涉及通报的进口冷链牛肉(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号与通报一致;生产批次为673P,非阳性通报批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安徽省内进口冷链监管仓出仓证明;现场发现部分涉疫进口冷链牛肉已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为半成品,货值金额为14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仁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4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仁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合肥仁德医院”的“临床案例”发布“90岁高龄老人关节置换术后下床行走”的治疗病例广告。该广告中使用图片和文字展示了患者费奶奶在当事人医院实施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能够很快的独立行走的内容,以患者费奶奶的形象做推荐证明,说明当事人的特色治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合肥惠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销售药品案

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合肥惠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9500元,2、并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药品消脱止-M给内蒙古恩喜医疗美容公司(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记录,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事项相符。经调查认定:1、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销售过药品消脱止-M给内蒙古恩喜医疗美容公司(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共销售3笔,合计:19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三十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品案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肥三十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品4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水吧后的酒架上发现1瓶标注有“ROGER LEBLAQUE”的白葡萄酒,销售价格为每瓶38元;1瓶无中文标签的伏特加酒,销售价格为每瓶80元;2瓶标注为“LAPHROAIG QA CASK”威士忌酒,销售价格为每瓶100元,上述进口酒品均无中文标签。至案发时止,上述进口酒品均未售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1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巢湖市彬彬文具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5月20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彬彬文具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3、没收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共7袋;4、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巢湖市东风路小学旁边的彬彬文具店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调味面制品)共7袋,该辣条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死神1号”字样及恐怖图案。当事人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辣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江淮晨报
编辑   王亮
校对   肖纯
审核   宋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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