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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酒后闯祸,冲动行为换来十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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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8 08: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小张(化名)酒后为发泄情绪,在从饭店返家途中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任意划损路边停放的多辆轿车。经认定,被划损车辆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小张被民警抓获后,又供述其之前也曾有多次划损他人车辆的行为。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张为发泄情绪,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后以寻衅滋事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看似是一时冲动的发泄行为,实则可能触犯严重的法律后果。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矛盾和摩擦,希望大家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边界,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巢湖检察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柏雪  审核:刘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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