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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巢湖规范整治电瓶车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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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7: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转自:CH出租车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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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电瓶车在路上,相信全国各地的驾驶员朋友都会头疼,都会来气。有非机动车道不走,却堂而皇之的走在机动车道上。关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几乎全国每一分钟都会发生,事故大小不一,每天各个媒体报道的不在少数。这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说白了和个人素质修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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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电瓶车包括二轮三轮,根据不同的需求购买,这些人群中大部分没有经过驾驶员培训没有学习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马路上横冲直撞不走自己该走的路,骑上机动车道,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一个城市的道路通畅与电瓶车有非常非常大的关系。

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和妇女,一部二轮电瓶车前后各坐一人,上面还安装了遮雨棚。极不安全!他们一般是方便自己接送小孩上学放学,不管路口是不是红灯,不管你机动车正在正常行驶,突然转向让你措手不及!全然不顾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我行我素!管他春夏与秋冬!我走我的你不敢惹我!

不知何时许,四轮老年代步车悄然问世。这种车和正常的机动车外观区别不大,就是小。车内操纵设计简单,操纵性能差。而且还有方向盘,速度可以达到60公里每小时,这种车基本上是和机动车同道行驶,速度当然不及机动车,故非常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加大堵车加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不知道交通部门为什么允许这样的车上路?既然上路了就应该上牌照!必须取得驾驶证行驶证!相关电瓶车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车速。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同时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超出标准的电动车应该被认定为机动车。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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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红色字体部分清楚表明各负其责!你既然上了机动车道你就是故意行为!

归根结底还是管理体制不健全!人的素质有待提高!国家出台的电瓶车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得到实施!

电瓶车是这样认为的:发生碰撞后往地下一睡,哪个叫你碰我的?你们有保险、交警处理都是你全责!我高兴我哪里方便哪里走!你撞我呀!你就得好好让我过去!这里要说一下:大部分交警处理此类事故都是说人性化处理,让机动车负全责,极少部分双方划分责任!除非特大事故!这样划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该谁的就是谁的!该某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得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没有全额赔偿的责任!全国也有很多处理这方面的案例,交警给出的处理结果是机动车无责!

处理不恰当,其实驾驶员也没有多大损失,大部分都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公司会赔付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奉劝出门骑电动车,开老年代步车的朋友们:
法律法规当儿戏,换来后悔莫及时!
各行其道!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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