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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一食品商行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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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08: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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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巢湖市初X味食品商行:

2019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15中心转办的举报,举报人称巢湖市初X味食品商行不具备食品分装生产许可,在其淘宝店铺从事樱花拿铁固体饮料的分装经营。当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主要从事网店经营,辖区内无实体经营门店。执法人员登录该商行淘宝网店,页面显示上述产品已下架。当事人提供了该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于2019年8月28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9日在巢湖市银屏市场监管所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网店经营,经营者为龚XX。2019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网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樱花拿铁固体饮料,现场登录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搜索该产品,页面显示“此宝贝已下架”。另查,龚XX于2017年6月13日在巢湖市亚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辖区内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巢湖市初X味食品经营部,许可证编号:JY3401810031932),2018年9月26日因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人程X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经过;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4、巢湖市初X味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18年9月26日原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巢)食药监食罚〔2018〕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龚XX2017年6月13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的事实。

2019年1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巢)市监听告字〔2019〕38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鉴于本案经营者龚XX2017年6月13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原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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