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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4.7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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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6 11: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2023年第29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2023年9月1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挂巢〔2023〕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光明社区老鹤居民小组,东至裕溪路铁路桥、南至太湖山路、西至农田、北至淮南铁路复线。

(三)面积: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4.78亩,其中农用地4.78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8194;&#8194;&#8194;&#8194;(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8194;(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3年4月10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6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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