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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巢湖一公司未取得许可证竟擅自从事这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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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城管(市容)罚决字[2025]第220001号


当事人:************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实施了将建筑垃圾装运至无为市石鑫矿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2月24日晚将巢湖市新材料产业及基础设施配套(一期)项目一步工程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装运至无为市的石鑫矿,共装运1车次,建筑垃圾量是二十立方米。同时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巢湖市新材料产业及基础设施配套(一期)项目一步工程工地监控照片,证明皖C/E5648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正在驶离工地。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2025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巢城管(市容)罚先告字[2025]第22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应当给予罚款伍仟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73项A1301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到下列任一银行(户名: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工商巢湖居巢支行1315068809024904479;巢湖市居巢农行158501040001791;邮储银行巢湖市支行营业部100185396080010001;徽商银行巢湖支行2810101021000007988;中行巢湖分行营业部 18720667323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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