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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生产隐患致机械伤害事故!巢湖一企业被罚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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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巢 )应急罚〔202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罚款类别:处罚

违法事实: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废膜清理的风险辨识不当、管控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现场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对巢湖居巢经开区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8·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东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3

处罚决定机关:巢湖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巢湖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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