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6〕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半汤街道力寺村委会赵村、东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汤街道办事处力寺村委会赵村、东李村民小组范围内,具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观泉路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半汤街道办事处会同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半汤街道办事处、力寺村委会及赵村、东李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半汤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宋晓辉,联系方式:0551-82311897;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联系人:刘仁斌,联系方式:0551-82352033。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巢征地告〔2026〕12号
2026年6月9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6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巢〔2026〕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0.607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广源大道,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6077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具体现状如下:
花山小学南侧地块征收半汤街道办事处、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6077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半汤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安置〔2026〕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6年7月16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巢政〔2024〕1号)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半汤街道办事处,地址:半汤街道办事处四楼、联系方式:0551-82311897。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半汤街道办事处、战前村委会、东湖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半汤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宋晓辉,联系方式:0551-82311897。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巢征地告〔2026〕13号
2026年4月30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巢湖市2026年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巢〔2026〕5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54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夏阁镇大庙村委会宋则村民小组范围内。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1543公顷,其中:农用地0.1543公顷,含耕地0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夏阁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巢征补安置〔2025〕4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6年 7月16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巢政〔2024〕1号)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夏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国宏;电话:13856560565)。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夏阁镇人民政府、大庙村村委会、宋则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 夏阁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国宏,联系方式:13856560565;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刘先桥,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6〕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苏湾镇苏湾社区居委会小堰居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东至小堰居民小组、南至垃圾中转站、西至G312国道、北至住宅小区,具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巢湖市苏湾镇养老服务中心用地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苏湾镇人民政府会同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苏湾镇人民政府、苏湾社区居委会、小堰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苏湾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新明 电话:0551-85206010;
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王诗明,联系方式:0551-82660085。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6〕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栏杆集镇柳集社区居委会小黄居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赵柳路、北至农田,具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巢湖市栏杆集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会同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栏杆集镇人民政府、柳集社区居委会、小黄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栏杆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傅世兵 电话:0551-88155010;
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王诗明,联系方式:0551-82660085。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2026〕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栏杆集镇青岗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东至青岗小学、南至林地、农道、西至耕地、北至农道,具体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巢湖市栏杆集镇青岗敬老院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会同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栏杆集镇人民政府、青岗村委会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栏杆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傅世兵 电话:0551-88155010;
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王诗明,联系方式:0551-82660085。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零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