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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首例!遛狗咬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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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文明养犬,绝非小事,而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近日,巢湖就出现这样一起案例:遛狗咬人,犬主最终付出了法律的代价。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巢湖首例犬只伤人行政拘留案件。

文明养犬不是“小事”

而是关乎群众安全的“大事”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近日

巢湖市公安局槐林派出所

严格落实

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快速查处一起犬只伤人案件

开出“首张罚单”

切实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情经过

今年8月,槐林辖区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伤者全身多处被咬伤。

接到报警后,槐林派出所快速介入调查,经查,涉事犬主江某未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也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失控将路过行人咬伤。其行为已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且情节较重,符合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目前,涉事犬主江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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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处罚,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地后,巢湖公安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首次严厉惩戒。我们在此呼吁每一位养犬人士:牵紧“文明绳”,养犬不掉“链”。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规范养犬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爱犬最好的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巢湖公安  素材 :槐林派出所  董海涛
编辑 :宫明  校对 :杨茂荣  审发:高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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