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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男子与物业有纠纷竟焚烧住户电瓶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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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08: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6日凌晨2时许,家住巢湖市某小区的储某某酒后回家,想到之前与小区物业发生过纠纷,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点燃停放在该小区A12栋3单元、4单元楼道内电瓶车挡风被,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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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内住户在闻到烧焦味后惊醒,在未发现自家有着火迹象后,打开门缝发现楼道浓烟密布,当即拨打小区保安夜间值班电话。随即小区保安携带灭火器灭火并报警。保安到达现场后发现火势已从楼道蔓延至二楼的窗户,并导致电路被烧毁,单元门无法打开,砸碎了玻璃门才得以进入楼道内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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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致使楼道内的四辆电瓶车、四辆自行车及单元防盗门、公共电路、水管、电表箱等多处公共设施损毁,并引起该栋楼居民恐慌。经鉴定,被烧毁的电动车及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859元。

3月14日下午,储某某在其工作的项目部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储某某为泄私愤以放火方式实施报复,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以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巢湖检察新媒体出品

文       稿丨第一检察部(筹)

编       辑丨王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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