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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发布!事关巢湖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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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4 19: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巢湖市居民: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巢湖市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草拟了《巢湖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合肥市要求及我市实际征地工作需要,现将征求意见稿公示10天(2024年3月22日至3月31日),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直接联系市人社局居保中心反馈。

联系人:王蓉        联系电话:82310193

附件:巢湖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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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的实行缴费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我市市辖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需安置人口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

巢湖市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名单,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我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省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同标准的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第六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居保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缴费补贴对象已达到城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后,并按规定重新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自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的次月发放。

第七条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补贴凭缴费凭证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补贴对象已享受缴费补贴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四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及管理

第九条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的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巢湖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巢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报巢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本办法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由巢湖市人民政府兜底保障。

第十一条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巢湖市财政局和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配合,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巢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巢湖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二条 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巢湖市财政局、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转存到巢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第十三条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巢湖市财政局、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及时足额划转和支付。

第五章 新老政策衔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本办法执行前按照过渡期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取得征地批复的项目,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维持不变,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仍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到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按原政策执行,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巢湖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巢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稿件来源:巢湖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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