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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434亩!​巢湖最薪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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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22: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5月10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4年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巢〔2024〕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2.709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栖烔路,南至空地,西至烔庆路,北至空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12.7090亩,其中:农用地190.8540亩,含耕地79.3935亩;建设用地21.855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一、二、三征收烔炀镇新桥社区小梁、后戴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12.7090亩。其中:农用地190.8540亩,含耕地79.3935亩;建设用地21.855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烔炀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土地征收期间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等重新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6月12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烔炀镇人民政府,地址:巢湖市烔炀镇朝阳路64号、联系方式:0551-88511001。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烔炀镇新桥社区小梁、后戴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烔炀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许平,联系方式:0551-88516181。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5月10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巢湖市《关于巢湖市2024年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巢〔2024〕5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0.954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栖烔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20.9545亩,其中:农用地219.8115亩,含耕地198.4200亩;建设用地1.143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三征收烔炀镇新桥社区小梁、后戴居民小组、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91.7930亩。其中:农用地190.8315亩,含耕地174.2520亩;建设用地0.9615亩。

2.地块二征收烔炀镇新桥社区小梁、后戴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9.1615亩。其中:农用地28.9800亩,含耕地24.1680亩;建设用地0.181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烔炀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土地征收期间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等重新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6月12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巢湖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对巢湖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巢湖市每亩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待巢湖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烔炀镇人民政府,地址:巢湖市烔炀镇朝阳路64号、联系方式:0551-88511001。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巢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巢湖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烔炀镇新桥社区小梁、后戴居民小组,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巢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oh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烔炀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许平,联系方式:0551-88516181。

联系单位: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孙俊,联系方式:0551-82660066。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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